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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金某川,男,回族,生于1980年3月1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执行人周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8月10日,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申请执行人金某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了(2018)宁0324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金某川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某川执行标的款2521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某川与被执行人周某达成还款协议,即被执行人周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标的款5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支付1万元,于2019年5月1日支付下剩的10212.5元。申请执行人金某川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324执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金某川就该案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的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
审判员 顾占林
审判员 金鑫
书记员: 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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