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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7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10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洪书颖

书记员:卜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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