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7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10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洪书颖
书记员:卜丽莎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