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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起重附件厂追索按劳动报酬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秀岭路92号。
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起重附件厂,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龙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278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起重附件厂追索按劳动报酬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已查封被执行人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福林送拘(因年龄较大拘留所不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传龙
审判员 杨科
审判员 何祖光

书记员: 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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