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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某诈骗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赵家沟5号楼101。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刘某诈骗一案,执行标的196.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传龙
审判员 杨科
审判员 何祖光

书记员: 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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