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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倪某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98年9月4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588号。
被执行人:倪某,男,1996年10月28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花溪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12民初17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倪某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已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存款登记,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传龙
审判员 杨科
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

书记员: 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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