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某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关某某。
被执行人关某某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某某交纳罚金100,0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2017年10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关某某在工商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的银行存款2,144.64元予以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宽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苗 君 审判员  焦文勇

书记员:白清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