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管某某。
被执行人:王成。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王成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管某某所有的长房权字第5060164009号、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厂西区56栋房屋,丘地号4-98︱52-1-87(6112)、建筑面积69.84平方米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执724号涉及被执行人王成名下的执行回款人民币210000元,停止支付给王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景波
书记员:李莹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