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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王成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管某某。
被执行人:王成。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王成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管某某所有的长房权字第5060164009号、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厂西区56栋房屋,丘地号4-98︱52-1-87(6112)、建筑面积69.84平方米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执724号涉及被执行人王成名下的执行回款人民币210000元,停止支付给王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景波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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