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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班某某
被执行人班某某关于追缴违法所得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一、被告人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将非法所得赃款169168元退还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股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03刑初7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苗 君 审判员 焦文勇
书记员:白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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