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张X、李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张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张X、李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XX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8717元,执行费3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X、李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28717元至今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赵新忠 审判员 边德柏

书记员:王泽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