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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董某、张某某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247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竹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
书记员:耿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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