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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合伙纠纷一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凌河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锦州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恢复执行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曹某坐落于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阜康里93-82号房屋本院已执行。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07)凌河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董玉敏
书记员:耿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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