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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方某,住所地前郭县。
被执行人张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张国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3017号执行公证文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在要求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3017号执行公证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伟旭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关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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