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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英与吉林省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英,女,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英与吉林省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王某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在集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竞买保证金5.4万元。申请执行人以其财产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在集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竞买保证金5.4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书记员:于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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