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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高亮诉前财产保全结案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住集安市小洋楼花园西4-301号。
被执行人:高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团结街民康委十九组。

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高亮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高亮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投保,该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申请执行人以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高亮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进行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明颖

书记员: 于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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