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17263元(含执行费9478元),未执行标的7172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涉案数目众多、金额巨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已无实际意义且无法控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立 军 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路玮
书记员:万艺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