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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新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陈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营口市鑫金勃滋补酒行负责人,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康泰里35号4-4-36,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新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义利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佟大志

书记员:张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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