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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松某开设赌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商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辽0124刑初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罪犯商松某获得记功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商松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商松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书记员: 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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