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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查明事实
被告人闫某某2018年10月23日13时41分许,酒后驾驶吉AX**号小型机动车,行驶到农安县哈拉海镇长太线128公路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2018年10月26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送检的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01mg/100ml。
量刑情节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意见
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根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二条(拘役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拘役缓刑)。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连明

书记员: 吕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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