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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76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学、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非法从事为他人割双眼皮,去皱等医学美容活动,造成就诊人员器官组织受损。因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于2011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17日,扎鲁特旗卫生局分别两次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2016年12月20日,李某在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街海燕美容院内,再次为美容人员宋某使用”肉毒素”进行脸部去皱。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行政处罚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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