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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张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陈树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于某某、朱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张丽某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对于案外人张丽某提出的异议,本院已经以(2018)吉01执异176号受理,并正在审查中。故本案属于重复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丽某对于(2018)吉01执异176号案件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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