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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某(又名谢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石新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执行谢某申请执行石新军、XX、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826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平
审判员 梁子平
审判员 王春林
书记员:聂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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