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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石新军、XX、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谢某(又名谢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石新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执行谢某申请执行石新军、XX、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826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平
审判员  梁子平
审判员  王春林

书记员:聂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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