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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郭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棍球小区物业职工。被执行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

2017年6月1日本院受理了范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案执行期限已满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内0722执2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冬学
审判员  王立忠
审判员  张大祺

书记员:杨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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