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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敖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


2017年7月10日本院受理了于某某申请执行敖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内0722执3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王立忠 审判员  李冬学

书记员: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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