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王某,曾用名王威,男,生于1986年8月24日,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吴忠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8年7月25日该犯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宁夏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6年12月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各课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完成任务。由于表现突出,2014年四季度获记功奖励一次,累计得减刑分126分。本院审查期间,该犯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罚情况,该犯虽积执行财产刑,但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马建萍审判员王文喜

书记员:马 云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