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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文请执行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田宏文,男,1971年10月24日,汉族,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东辛庄镇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东辛庄


田宏文请执行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辽148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徐国峰审判员谢振东

书记员:韩 兵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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