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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珲春南路XX号822。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5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春红、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苏博群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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