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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与长岭县三团乡六十八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文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东,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延军,长岭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被执行人:长岭县三团乡六十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岭县三团乡六十八村。法定代表人:张立军,长岭县三团乡六十八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与长岭县三团乡六十八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2行审10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岭县三团乡六十八村村民委员会交纳罚款362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722行审107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福明
审判员  张兆成
审判员  宋 佳

书记员: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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