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罪犯梁某某,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白城监狱服刑。
2015年8月6日,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乾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4881.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改造期间受到监狱的表扬二次,获得有效积分1248.5分。违纪一次,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
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记员:刘晶泉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