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罪犯梁某某,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白城监狱服刑。
2015年8月6日,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乾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4881.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改造期间受到监狱的表扬二次,获得有效积分1248.5分。违纪一次,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
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记员:刘晶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