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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经新民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张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关某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的法定、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边锋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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