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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金发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包金发

罪犯包金发,男,43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包金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减为有期徒刑18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4年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12月19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保安沼监狱报请罪犯包金发减刑案卷进行了审查,认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报请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包金发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包金发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包金发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包金发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19日止)

审判长:边铁玲
审判员:吴波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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