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李某彬,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大连客车线路票款分配给申请执行人3500.00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2执恢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方金涛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