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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吉林省通榆县人,初中文化,住通榆县。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吉0822刑初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2刑初41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青春
审判员 李光泽
审判员 王谦梅
书记员:蒋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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