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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66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刘某(2014)青民初字第10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费658元,共计511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董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
书记员: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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