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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重庆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何善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云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
负责人陈军,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劳务费3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9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7456元,以上共计35430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银行存款35430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张和新
书记员:孟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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