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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王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汪某某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196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49年11月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汪某某与王某某(2012)青调确字第202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汪某某要求王某某给付价款120649元,负担申请费1710元。现因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涉嫌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调确字第202号确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汪某某与王某某(2012)青调确字第202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汪某某要求王某某给付价款120649元,负担申请费1710元。现因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涉嫌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调确字第202号确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刘兵
审判员:董建华
审判员:刘兴发

书记员:杨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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