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贺冬梅(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辛亚莉
罗某某
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2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贺冬梅,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辛亚莉,女,1968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7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4年5月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干部,住青铜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青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辛亚莉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新民路2-4号营业房一套、青铜峡市永昌英伦庄园3幢01011住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辛亚莉、罗某某、张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费4474元,共计309394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辛亚莉、罗某某、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新民路2-4号营业房一套、被执行人辛亚莉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永昌英伦庄园3幢01011住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青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辛亚莉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新民路2-4号营业房一套、青铜峡市永昌英伦庄园3幢01011住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辛亚莉、罗某某、张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费4474元,共计309394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辛亚莉、罗某某、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新民路2-4号营业房一套、被执行人辛亚莉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永昌英伦庄园3幢01011住房一套。
审判长:刘兵
审判员:董建华
审判员:赵庆伟
书记员:刘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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