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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某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坝镇文化北街。
法定代表人:徐占军,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36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2015)青调确字第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4号确认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4号确认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刘兵

书记员: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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