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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张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赵某
张某
张某某
曹某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60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张某、张某某、曹某某(2015)青调确字第3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万元,负担申请费155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399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399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刘兵

书记员: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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