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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71年8月生于宁夏吴忠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代光成,男,汉族,1971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大学文化,干部,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代光成(2014)青民初字第276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费202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执行计划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董建华 审判员 赵庆伟
书记员:丁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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