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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徐占军,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夏某某,女,1970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张才某,男,1972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调确字第19号确认裁定书,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青法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青铜峡市小坝北环东街296号营业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但被执行人夏某某、张才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夏某某所有的青铜峡市小坝北环东街296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董建华 审判员 刘兴发
书记员:王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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