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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路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11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刘汉伟,男,1989年4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刘某某之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58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路某某(2012)吴民终字第78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某要求路某某给付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补偿款2429.4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费91元,共计12820.4元,路某某履行7729.4元,并交纳申请费91元。现因路某某患有重病,刘某某生活困难,本院决定司法救助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吴民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董建华 审判员 刘兴发

书记员:杨志毅 裁判文书上网发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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