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11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刘汉伟,男,1989年4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刘某某之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58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路某某(2012)吴民终字第78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某要求路某某给付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补偿款2429.4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费91元,共计12820.4元,路某某履行7729.4元,并交纳申请费91元。现因路某某患有重病,刘某某生活困难,本院决定司法救助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吴民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董建华 审判员 刘兴发
书记员:杨志毅 裁判文书上网发布表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