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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石星彦,男,196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强学能,男,1960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星彦与强学能(2013)青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青执字第2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强学能位于青铜峡市瞿靖集镇商业及住宅房1栋(所有权证号007131),并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3354元,支付利息912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67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25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强学能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瞿靖集镇商业及住宅房1栋(所有权证号00713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刘兴发 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
书记员: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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