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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宋某某、宋某某、叶梅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4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现羁押于宁夏吴忠监狱。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85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叶梅某,女,1963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宋某某、宋某某、叶梅某(2012)青调确字第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33000元,并负担申请费395元,共计33395元。现被执行人宋某某、宋某某、叶梅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调确字第9号确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董建华 审判员 赵庆伟

书记员:刘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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