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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吴某某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某某利通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某某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98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72元、保全费2011元、申请费44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吴某某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103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发

书记员: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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