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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某某利通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某某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98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72元、保全费2011元、申请费44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吴某某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103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发
书记员: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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