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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宏达砼业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兴源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宏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伏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晖,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兴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宏达砼业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兴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3)青民商初字第68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21895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64元、申请费3415.38元,共计237774.38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民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建华 审判员  刘兴发 审判员  赵庆伟

书记员:杨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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