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宏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伏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晖,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兴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宏达砼业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兴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3)青民商初字第68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21895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64元、申请费3415.38元,共计237774.38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民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建华 审判员 刘兴发 审判员 赵庆伟
书记员:杨志毅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