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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亚敦,男,1987年9月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王某财,男,1980年2月生于宁夏同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同心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某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1万元、支付利息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3元、申请费62元,共计10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财在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有工程款10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财在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工程款108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发
书记员: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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