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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门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门某某,女,1967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租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门某某与杨某某(2013)青民初字第72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70401.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764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17元、鉴定费900元、申请费6692元,共计467487.7元,被执行人履行1万元,司法救助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刘兴发 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

书记员: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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