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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诈骗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辽13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昕、姜艳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宋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杜井利陈述:2014年11月,我通过李晓和认识了宋绍军,宋绍军称自己能联系一项工程,我和张连杰就让宋绍军和李晓和帮着联系这项工程。2014年12月30日,宋绍军引荐我和张连杰见到宋某某,宋某某称自己是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她的公司准备投资种鹅基地,让我们为这个工程建造鹅舍,当天就签订了投资意向书,标注我们给宋某某10万元作为保证金,等到开工时(2015年4月10日)就把10万元退给我们。2015年4月10日之后,我和张连杰就想把宋某某开的支票兑现,但是宋某某给我们的支票我们去银行一直没兑现成功。后来我们联系了工程所在地村书记刘伟,说建平县小塘镇七家村没有养鹅基地这个工程项目,宋某某的公司没有在他们村征得土地盖鹅舍。
2、被害人张连杰陈述:2015年4月份我通过李晓和认识的宋绍军,宋绍军带我和李晓和去朝阳市双塔区书香新苑宋某某办公室。宋某某说建平有一个养鹅项目,土地政府已经批给她了,她准备在那干养鹅基地,工程活她可以承包出去,如果想干就先交10万元保证金,我信以为真就交了15万元,其中5万元是给宋绍军的好处费。宋某某给我开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和支票,但是活一直没干上,我和杜井利去过建平小唐七家问过村里的书记,书记说宋某某只是来谈过,地根本没有批给她。
3、被害人闫海存陈述:我和王国政在一起干工程,我们经过李兴学介绍认识孟昭彬,孟昭彬和李兴学说他们公司要建十个鹅舍,我和王国政与孟昭彬联系,孟昭彬把他们公司在北票三宝乡建设的一个鹅舍给我们干。2015年4月24日,我和王国政到书香新苑10楼公司见了孟昭彬和朝阳亚太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老总宋某某谈建设鹅舍的事情,孟昭彬、宋某某让我们先缴纳10万元的建设保证金,等进场(开工)后就退这个10万元建设保证金。2015年4月24日,我们在劳动大厦楼下的农业银行给宋某某个人账户汇款7万元,后回到他们公司,我们用朝阳宏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李兴学的名义和宋某某的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鹅鸭种鹅基地”项目工程厂房建设议标意向书》,签合同时宋某某他们就告诉我们土地没有问题,承包土地款都交了。4月27日我们在华府万国附近的一个农业银行给她汇款2万元,剩下1万元我在8月15日在珠江花园小区16号楼1单元2楼宋某某租住处给的宋某某本人。后来,宋某某说给我们调换到北票蒙古营子乡鹅舍建设项目,之后她又拿着我们签的合同书,在合同上把开工时间改成2015年8月31日,并写明如果不能建厂宋某某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并进行赔偿。2015年9月22日,我们要求退保证金,宋某某回短信说,最晚2015年10月15日退钱,直到现在这个鹅舍项目没有开工,保证金也没退。
4、被害人魏国军陈述:2014年4月份我通过朋友郑德臣认识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宋某某,郑德臣跟我说亚太农业科技公司准备在朝阳地区建十一个养鸭基地,还说畜牧局的手续都审批完了,土地已经批下来了,花了37万租30年,北票市三宝的土建工程没有人,赵平均可以帮忙给我联系到这个工程活。2015年5月8日赵平均把我和郑德臣带到朝阳市书香新苑10楼公司,赵平均给宋某某打电话,宋某某说她没在公司,孟昭彬是经理,可以代表宋某某全权负责。在公司办公室内和孟昭彬签了承包合同,盖上了宋某某的印章,我在朝阳市劳动大厦附近邮储银行汇给宋某某10万元工程保证金。合同上写明2015年5月30日开工,宋某某说设备没到位,土地没有完全平整完,我去看过那片地,根本就没动过。我去问过乡政府和那片地的主人,都说确实有人去问过地的事,但没租过,也没签过任何合同。
5、被害人王洪喜陈述:宋绍军找到我跟我说宋某某的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朝阳地区准备建好几个养鹅基地,每个基地占地2万4平方米,每个鹅舍是800平方米,所需要的土地已经租下来了,现在就是找人建鹅舍。宋绍军带着我去找王柏祥,他带着我俩去书香新苑10楼宋某某公司办公室见到了宋某某和姓孟的副总,姓孟的副总带我去北票龙潭一个小金矿的旁边有一块地,告诉我他们公司已经把这块地租下来准备建养鹅基地。2015年3月份,我和宋某某签订了建鹅舍工程协议,还交了10万元保证金,宋某某告诉我工程开工后,就把10万元保证金退给我。当时说2015年4月20日开工,到现在也没建上。我没看过养鹅基地相关的计划书和手续。
6、被害人李茂岐陈述:2014年10月24日,我通过梁振章介绍认识了朝阳亚太农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宋某某,她说自己在建平县工业园区有一项玉米秸秆深加工的工程。梁振章介绍的时候说宋某某的朝阳亚太农业公司想盖办公楼和职工宿舍楼,问我能不能接受这个工程,我答应了,我与宋某某签订一份协议。2014年10月25日在凌源的一个银行给梁振章账户汇过去30万元,由梁振章给了宋某某,10月28日梁振章给我出具了一份收据。后工程没有如期开工,梁振章给我退了10万元钱,说是宋某某补偿给我的利息钱。宋某某给我写了一份协议书,称在2015年11月底前归还工程质保金20万元,11月7日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书,她在凌源市内粮食街有一处房产,地号:Ш-7,幢号:166-35,所有权证号:010089-1。房产证丢了,证上的名字是宋国瑞和孙秀荣所有,如到期不还就把宋国瑞和孙翠荣的房子由凌源法院执行拍卖来补偿我。
7、被害人蔡政伟陈述:2015年5月份左右,我朝阳的朋友郑金玲跟我介绍说他有一个朋友叫宋某某在北票市大阪乡干一项鹅舍的工程,想把工程包给我,我答应了。后在朝阳市畜牧局附近一个二楼见面,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议标意向书,甲方是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是宋某某,乙方就是我本人。宋某某说要先交10万元保证金,如果工程不开工,就退给我15万元。签完合同我让在哈尔滨的家里人向宋某某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她给我开具了收据。2015年7月末,宋某某说这项工程因为手续没办下来,所以就一直往后推脱,到现在也没开工。
8、被害人周喜贵陈述:2015年1月份我老乡说有个叫宋某某的人有一项建造鹅舍的工程,我这个老乡就把我领到兴隆大家庭对面的宋某某办公室,宋某某给我讲她公司建造鹅舍的项目是中外合资的,也经过政府审批,还拿出几张批文给我看。有一个叫孟昭彬的说这个工程地点他去过,确实有这么个项目。我在宋某某办公室签订了厂房建设议标意向书,给了她10万元现金,约定2015年4月30日开工之后这笔保证金就给可以给我退回来。后孟昭彬说宋某某的工程投资款马上到位,2015年4月8日,在宋某某办公室又签订了一份跟第一份一样的意向书,又给了宋某某10万元工程保证金,宋某某给我开具了发票。2015年6月,宋某某她在办公室说这项工程需要钱,让我给她拿5万元,我在外边借了钱给宋某某,宋某某给我签了一张欠条,她还和我借过一次1000元。工程一直没开工。
9、被害人李晓红陈述:2014年左右,我通过袁维志认识宋某某,她说自己是亚太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说自己有一个建造鹅舍的项目,宋某某还领我和袁维志去北票龙潭乡一个山坡看场地了,说这个地方已经买下来了,就差资金就能开工。我和袁维志一人拿了5万元,一共10万元给了宋某某,她给我开了一张空头支票还有一个收据。后来我知道宋某某骗了我,我就去找她,宋某某就给我写了一张欠条,把支票和收据都收走了。但是这个项目一直没有开工,我找她要钱,她也一直不还。
10、被害人袁维志陈述:2014年12月份的时候,宋某某跟我说在北票龙潭有一个养鹅基地的工程活可以承包出去,交钱就能干,之后我和李晓红、宋某某一起去北票龙潭的一个山坡上,宋某某指着一片地说这片是盖养鹅基地的,她已经包下来了,可以承包给我和李晓红,我们信以为真,后来宋某某说需要先交10万块钱工程保证金,我拿了5万,李晓红拿了5万,宋某某给我一张空头支票和一个收据。后来工程一直没开工,我听说她根本没买下来那片地,随后我去找她,她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把空头支票和收据要了回去。
11、证人梁振章证实:我是2011年通过朋友认识的宋某某,她是凤凰公司和亚太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11月份,宋某某说自己需要资金去北京做评估报告,让我帮他筹钱,如果办下报告书,会有人给他投资6000万元。李茂岐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他是承包工程的,我带着李茂岐去宋某某办公室看了公司的执照和图纸、规划图等情况,宋某某和李茂岐说想在建平县高新农业园区(在黑水)建一个纸板厂和鹅鸭养殖场的大约4000多平方米的办公楼包含食堂宿舍等设施,这个工程承包需3000万元,2015年4月中旬工程可以开工,李茂岐看了公司的情况同意承包,并交纳了30万元保证金,宋某某说如果不开工可以将保证金退回。2015年10月份,李茂岐跟宋某某要钱,宋某某说没钱,可以把她哥哥名下的门市房抵押给李茂岐,但是她嫂子当时没签字,所以房子兑现不了。最后这项工程因为资金没到位,所以一直没能按时开工。
12、证人刘伟证实:我是朝阳市建平县小塘镇七家村村委书记。2014年7、8月份,我们村上来了两个自称是凤凰集团的人想来我们村上投资建一个养鹅厂,村委会商量之后告诉他们可以来投资,后有一个姓宋的女的来我们村上看过地方之后,让我们把这块地给她们公司留着,当时他们公司拿来一份投资意向书,我们签订了这份意向书,我们盖了村里的公章,因为村里复印机坏了就没存复印件,他们把意向书拿回去了,我们没有备份。再后来他们公司就没有消息了。
13、证人侯向林证实:我是建平现代生态科技园区管委会的书记兼主任。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建平现代生态科技园区投资的事我知道。当初的规划是在建平现代生态科技园区规划土地500亩,建设玉米秸秆综合利用和鹅鸭养殖加工项目,投资8480万美元。我接手的时候,应该是已经立项了,我与宋某某接触过程中,她说涉及的畜牧局、环保局、外经局和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已经办好,当时主管农业的杜景坤县长也提过此事,但是后来资金没有跟上,项目就不了了之了。
14、证人赵平均证实:2005年的时候我通过一个叫李景林的人认识的宋某某和孟昭彬。宋某某当时给我看了建平县的政府项目批文跟我说鸭鹅养殖项目是个上亿的项目,朝阳各地承包下了土地,准备建鸭鹅舍的工程活。我当时和李景林介绍了建昌的魏国军和绥中的李广亮来干这个活。魏国军和李广亮签这个合同了,孟昭彬带着我们去北票龙潭、建平县黑水等地去看地,当时孟昭彬说这两处土地已经被他们公司租下来了,准备建养殖基地,赵广亮和魏国军就信了,分别给宋某某10万元工程保证金。宋某某说项目很快就开工,但是到现在也没开工。其实土地根本就没有承包下来。
15、证人李晓和证实:2015年4月份,我带着杜井利去找宋某某。宋某某说在建平县小塘镇七家村有一块政府已经批给她的地,她要用来养鹅,养鹅基地的工程活她可以承包出去,如果想干就要交10万元保证金。之后她拿出一个政府批文,还有她公司的资质证明。杜井利同意了就把10万元交给宋某某了,宋某某和杜井利签了一份合同又给了杜井利一张支票,跟杜井利说活过几天就能干上。我和杜井利去了建平县小塘镇七家村,问了村书记,书记说宋某某去谈过这件事,但是没交钱,地也没批给她。
1:6、证人孟昭彬证实:我认识宋某某,她对外宣称我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有三四个人,但是后来公司也没有经营项目,宋某某也没有钱给他们开支,人就都走了。凤凰实业主要经营鹅鸭养殖、销售等项目。具体项目一直没也没有实施。后来又成立一个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玉米秸秆加工项目。这两个公司的法人都是宋某某,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3480万美金,实际上没有这些钱。宋某某没有能力运作她说的那些项目,她没有钱,都是忽悠那帮人来建房,收取保证金的。2015年11月20日辽宁凤凰实业公司的法人由宋某某变为王柏祥,是因为宋某某信用卡未还,是黑户不能贷款,当时把我和王柏祥还有她儿子陈立军作为名义上的投资者注册的这个公司,我们几个根本就没钱。我认为我们被她骗了。
我认识李兴学是因为他当时领着王国政和闫海存到书香新苑10楼宋某某的办公室谈建鹅舍工程活的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办公室,我就向他们介绍亚太农业公司的鸭鹅养殖基地,还把关于这个项目的政府文件给他们看,然后还跟他们说建基地的土地已经承包下来了,现在需要有人干建鹅舍的工程活,之后我又带他们去建平黑水的农业园区,告诉他们那块土地我们公司已经承包了,当时他们就同意干这个工程,交纳了十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当时宋某某没在朝阳,她委托我们接待他们的,我说这些都是宋某某之前跟我这么说的,我学着说的。以前宋某某让我带着李兴学去北票龙潭区看地,当时也是同样的话。还有建昌的魏国军和葫芦岛的赵广亮,当时都是通过人来找宋某某的,宋某某让我接待的他们。
17、证人王柏祥证实:我就是带着几个工人干一些小的工程活,大约是2017年9月份通过刘占龙认识的宋某某,她是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孟昭彬是经理。当时要建办公楼和厂房来加工秸秆。宋某某说厂房建在建平黑水,她还带我去过那个地方,那有500亩的杨树林,她说已经把这片地买下来了。2014年9月份我给了宋某某20万工程保证金,说11月份就让我进工地。宋某某说厂房和办公室政府已经批了,但是没有资金政府批的地拿不到手,所以现在不能开工。我没见过宋某某说的政府批地的手续。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原来法人是宋某某,现在是我、孟昭彬还有宋某某的儿子陈立军,公司没有开展业务,也没有办公地点。宋某某养鹅工程还没开始运作呢,建养鹅基地的厂房的地还没去征呢。我知道他和魏国军、王国喜、小杜签过合同,合同以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的。
我认识王洪喜。2015年春天,宋绍军带王洪喜去宋某某书香新苑10楼的办公室谈工程活。宋某某说公司在北票龙潭已经租下多处地皮用于建设鹅舍开展鹅鸭养殖,现在在找人干活,然后我开车拉着王洪喜、孟昭彬去北票龙潭看地,看地的时候,孟昭彬就说地已经租下来了,准备建鹅舍了,回来之后王洪喜就向宋某某交了10万元开工保证金。当时我以为地租下来了,后来才知道没有。
18、证人赵广亮证实:2015年4月份,我通过郑德臣认识了赵平均,他介绍宋某某有一个鹅鸭养殖项目,有建鹅舍的工程活,之后宋某某跟我说鹅舍养殖项目是政府批复的项目,还有发改委关于这个项目的文件,说在北票征了一部分地建鹅舍,之后姓孟的副总还有姓张的小伙子带我到北票的一个地方告诉我地已经征下来了,准备在这个地方建鹅舍,我就同意干这个活,宋某某说需要10万元工程保证金,我就交给宋某某10万元工程保证金并跟她签订了意向书。宋某某说工程马上就开工了,让我等消息,直到现在也没有开工。
19、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鹅基地”项目工程厂房建设议标意向书、现金支票、专用收款收据、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据、协议书、承诺书、担保书、借据、授权委托书、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以建造鹅舍或办公楼等名义与各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的情况。
20、收据、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收据、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收据、北京泰顺恒数据分析有限公司项目数据分析报告书协议正本、借款合同2份、中投首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委托贷款申请书、委托代理协议、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文件(关于用款计划的报告、还款计划)、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与投资公司协商贷款的情况。
21、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税费申报明细、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税费申报明细证实,两公司未缴纳过税款的情况。
22、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照申请表等证实,两所公司的成立情况及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换照情况。
23、建平县人民政府的函、辽宁省朝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材料真实性证明、辽宁凤凰实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建平现代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2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摘要等证实,养鹅及生态项目等的审批情况。
2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具体来源及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情况。
25、原审被告人宋某某辩解:我是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也是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主要经营范围是玉米秸秆加工、鹅鸭养殖屠宰加工、技术业务进出口、百货五金钢材进出口。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是2003年8月19日成立的,我是法人。2005年法人变更为王柏祥。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013年5月8日成立的,我是法人,是和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2013年我公司在建平现代生态园区立项之后,我们把这个情况向畜牧局等有关部门汇报,畜牧局及相关部门认可并予以支持。当时我公司预计在朝阳地区建设10处鹅鸭基地。畜牧局派出畜牧师跟我们去了朝阳各地考察,最终公司拟定10处鹅鸭基地,分别是建平县小唐镇、北票市三宝、北票市龙潭水库等地。之后我联系工程队对鹅鸭养殖基地及建平现代生态园区的厂房及办公楼进行建设工程。我们以亚太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杜井利的沈阳工程队、王洪喜的朝阳工程队、赵明亮的葫芦岛工程队、王国成的承德工程队、那总的本溪工程队、蔡总的本溪工程队7家工程队签订合同,当时每个工程队收取了工程保证金10万元,工程至今没有施工。工程保证金都是打入我农业银行卡里。拟定10处鸭鹅养殖基地都是我们公司自己拟定的,政府没有批文,但是我们到过这10处地点和村委会及土地所有者谈论土地承包的相应事宜,因为没有资金,所以没有购买土地。工程立项后需要引资,引进资金需要费用,所以我就在土地未购买成功的情况下,与7家工程队签署了厂房建设议标意向书并收取工程保证金,用工程保证金去跑引资的事情,具体花销我都有账和收据。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鸭鹅养殖项目的有副经理孟昭彬、王柏祥和我,我们都是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我和中投首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还有一家忘记叫什么名字的公司谈了引资的工作。我退给本溪工程队小蔡10万元。退魏国军现金12700元。
2014年年末、2015年年初左右,杜井利和他哥哥通过朋友找到我,我说我在建平小塘镇有一个鹅鸭养殖基地,之后我们去当地看了,回来找我签的承包合同。杜井利交给我10万元保证金,如果不能按时开工将钱退给杜井利,后没有开工,这笔钱没有退给他。2015年3、4月份我跟小塘镇七家村的村书记刘伟签订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和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支付给刘伟他们村里60万元,他把这块地给我公司使用20年。因为后期资金没到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立项的工程也没有进行下去。杜井利给我的10万元钱让我拿去北京做了一项评估报告,用于引资。
张连杰和杜井利一起和我来谈工程的事。我给张连杰开过中国银行的现金支票。我也收了闫海存、魏国军、王洪喜、蔡政伟10万元建造保证金,工程到现场没开工,这笔钱我也没还给他。李茂岐当时约定的是建公司办公楼,我们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议标意向书,李茂岐把30万元交给梁振章,梁振章给了我20万元,最后这项工程也没开工。
我收取这些人的钱主要花在律师费、我们公司做玉米秸秆深加工的数据报告分析费、服务费等。这些报告已经做出来了,只有报告出来后他们才能给我的项目投资。到现在没有投资公司向我投资。
我没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工程保证金是因为我要做项目投资的报告书和数据分析报告需要资金,我没这部分资金就和他们说这个项目我已经成功了,土地使用也已经取得了,就差盖鹅舍了,这样他们才交的保证金。做报告时没有钱兴建鹅舍。目前没有投资方投资,项目现在搁置了。
朝阳亚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3480万美元,其中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万美元,亚太资源有限公司出资2980万元美元,注册公司有投资意向,实际上没有这笔钱。辽宁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和朝阳亚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王柏祥给过我20万建鹅场的工程保证金。
亚太公司没有投入3000万美元,自成立至今一直没有生意和开展业务。当时公司需要有些手续,而我没有钱去办这些手续,所以就以建鹅舍的名义收钱,去办理公司运行需要的一些手续。做尽职报告我花费了97万元。我当时没有运行项目的相关手续,公司要融资需要这些报告,所以我为了办理这些报告才撒谎这个项目已经运行了,让他们得到工程,并收他们的工程保证金。
26、汇款业务凭证证实,宋某某退还被害人袁维志女儿袁芳88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宋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上诉人宋某某所提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没有隐瞒事实,所以其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应属民事纠纷的上诉理由,经查,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宋某某以工程发包名义收取被害人“保证金”时,并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上诉人宋某某亦供认系为收取“保证金”向被害人谎称项目已经运行,故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孟凡石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陶蕊

书记员: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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