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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乡金沟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涛,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金沟村。法定代表人:张文秀,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乡他拉皋村八组24号。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人民法院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3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判决应当予以维持;原二审法院认为土地的承包性质不清是错误的。请求撤销本院(2017)辽13民终1684号民事裁定,维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3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金沟村委会辩称,再审申请人所述事实存在,该纠纷系上届班子所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金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沟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13民终1684号民事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辽民申138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涛、被申请人金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文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被征占的2.47亩北梁果园地,是否全部为家庭承包方式,事实不清。原审应查明该争议地块是否为家庭承包方式,进而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征地补偿款的数额。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辽13民终1684号民事裁定及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302号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文彦
审判员 崔永兰
审判员 李春兆
书记员:李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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