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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辽130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曹学昌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陶蕊
书记员: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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